(2017)皖0321执1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淮商超市有限公司阳光都市店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淮商超市有限公司阳光都市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榴城路186号。法定代表人:刘琦,局长。被执行人:安徽淮商超市有限公司阳光都市店,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阳光都市商住小区,营业执照编号340321000039644。负责人:刘利。本院在执行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安徽淮商超市有限公司阳光都市店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淮商超市有限公司阳光都市店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主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3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钱金林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