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玉祥与被上诉人秦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玉祥,秦宗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再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申诉人):刘玉祥,男,194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被申诉人):秦宗根,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刚,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玉祥与被上诉人秦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5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刘玉祥送达了交费通知书,但上诉人刘玉祥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时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玉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小勇审判员 胡文斌审判员 娄伟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 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