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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延法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朴在永与于占文土地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在永,于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延法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朴在永,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于占文,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朴在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06)延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于占文土地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朴在永于200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于占文返还申请执行人承包经营的土地15亩,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该争议的土地权属不明,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延春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希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