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小月申请执行姚格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月,姚格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2执26号申请执行人陈小月,女,汉族。被执行人姚格南,男。申请执行人陈小月与被执行人姚格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湘0502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姚格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02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