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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小月申请执行姚格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月,姚格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2执26号申请执行人陈小月,女,汉族。被执行人姚格南,男。申请执行人陈小月与被执行人姚格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湘0502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姚格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02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