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4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袁功勋与钱志华、蒋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功勋,钱志华,蒋金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4842号原告:袁功勋,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钱志华,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蒋金妹,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袁功勋诉被告钱志华、蒋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因原告袁功勋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功勋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XX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