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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任仲利与巨野李氏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仲利,巨野李氏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021号原告:任仲利,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为为,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巨野李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营里镇万昌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从建,该公司经理。原告任仲利与被告巨野李氏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仲利撤回对被告巨野李氏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任仲利负担。审 判 长  吕常运审 判 员  邱剑波人民陪审员  贺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牛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