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春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6执270号被执行人杨春梅,女,生于1971年2月27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被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24年8月2日止),现在服刑。关于被执行人杨春梅缴纳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鄂2826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春梅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被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但被执行人杨春梅未履行并处罚金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春梅正在服刑,且无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春梅正在服刑,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后,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 邦 杰审判员 熊 建 华审判员 陈堃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白 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