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继明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刑初17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继明(曾用名刘继鹏),男,1975年2月1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2月21日,在南京市鼓楼区黑龙江路三排楼下被前郭县公安局抓获,于2016年12月22日被前郭县公安局解回并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17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辩护人刘长文,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继明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某、邱某某、温某某、王某某、隋某某之妻门某某、辛某某之子辛某1,被告人刘继明及其辩护人刘长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刘继明在前郭县白依拉嘎乡红光农场经营前郭县红光农场裕华米业期间,谎称先收购水稻后付款,并以此为由,骗取张某某、王某1、崔某某、安某某、李某1等40户农民水稻共计价值人民币2157028元,后被告人刘继明逃匿。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刘继明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继明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继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的意见是:1、对指控被告人刘继明犯合同诈骗罪没有异议。2、被告人犯罪的起因有一定的社会因素,2010-2011年由于大米市场价格低,松原市又成立了几家大型的稻米加工企业,引进了新设备,小型的米业都不景气。被告人刘继明所经营的是别人转让的小型米业,设备陈旧,维修、更新花了不少钱,欠了不少债。同一时期,有很多小型米业都纷纷倒闭,所以被告人拖欠稻谷款是因为生产经营不善、亏损有一定因果关系,但是他不应该采取逃跑隐匿的不当方法,这是造成自己犯罪的根本原因。3、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一直很好,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刘继明在前郭县经营前郭县红光农场裕华米业期间,谎称先收购水稻后付款,并以此为由,骗取张某某、王某1、崔某某、安某某、李某1、张某7、李某某、邱某某、张某1、黄某某、张某2、张某3、楚某某、隋某某、王某2、高某某、鹿某某、沙某某、温某某、张某4、张某5、楚某1、魏某某、唐某某、刘某某、楚某1、魏某1、解某某、张某6、刘某1、李某2、辛某某、刘某2、王某3、李某3、王某某、高某1、王某4、刘某某、高某240户农民水稻共计价值人民币2118138.68元,后被告人刘继明逃匿。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刘继明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刘继明供述:2011年11月份,在前郭县红光农场三分场裕华加工厂,我负责收购,老百姓把水稻拉来,我检斤、过数、开据,我收多少吨水稻,我现在不知道,欠老百姓钱我估计有100万元。(出示刘继明合同诈骗被害人情况一览表)大部分是真实的,有少部分我需要进一步确认。是真实的欠水稻款的人员有:张某某、王某1、安某某、李某1、张某7、张某1、黄某某、张某2、张某3、楚某某、隋某某、王某2、高某某、鹿某某、沙某某、温某某、张某4、张某5、楚某1、魏某某、唐某某、刘某某、楚某1、魏某1、解某某、张某6、刘某1、李某2、辛某某、刘某2、王某3、李某3、王某某、高某1、王某4、刘某某、高某2。收水稻时我出收据了,出收据时有的说当时卖米时给钱,有的说一年后给钱。收水稻后,还没到一年呢,也就一两个月我就跑了。2011年12月末,我去南京躲债时,在裕华米业院内还剩下大约100吨左右的水稻没加工,后来我听说这些水稻被那些我欠水稻的农民抢回去了,具体被谁抢了,抢回去多少我就不知道了。我当时加工大米剩下的水稻能有40吨左右,其余的60吨水稻是我收购深井子镇李某某的水稻,总共是100吨左右。崔某某有30000元是粮款,260000元是欠款。李某某差110000元左右,总数不对,有一张票据是真实的。邱某某是欠款。刘传瑜和徐某某没有参与收水稻,徐某某知道欠老百姓水稻钱,她不知道欠老百姓多少钱。当庭表示欠水稻款按照各被害人的陈述的钱数为准。被害人张某某陈述:我报案,前郭县红光农场三分场米业老板刘继鹏(刘继明)收购我家水稻一直没有给钱,不知道什么时候刘继鹏把收购的水稻加工成大米都卖了,钱也没给我们,2011年12月末他就跑了,他手机也都关机了。刘继鹏是2010年10月30日收我水稻。我卖给刘继鹏超级稻20640斤,518品种水稻19480斤,当时刘继鹏给我出了一个借据,欠据上的时间是2010年10月30日。刘继鹏给我出借据上面没具体写多少钱,用水稻斤数乘以1斤水稻的出米率再乘以1斤大米价钱就是总的钱数,具体多少得计算。7.44米是超级稻的出米率,1斤水稻能出0.744斤大米;7.4米是518品种水稻的出米率,1斤水稻能出0.74斤大米。超级稻这个期间最高价是每斤1.674元,518品种最高价是每斤1.628元。超级稻的总价值是20460乘以1.674元就是34250.04元;518品种水稻总价值是19480乘以1.628元就是31713.44元。总价值为65963.48元。刘继鹏户口上叫刘继明。刘继鹏出具的借据1张。2012年3月份我看大家伙都从刘继明的加工厂往回拉水稻,我就也参与了,我从加工厂院里扛回家40编织袋水稻,能有3200斤左右,我抢回去的水稻都发霉了,最后按照每斤1元钱的价格卖掉了,卖了能有3000多元钱。刘传瑜和徐某某就相当于是个打工的,啥都说的不算,都是刘继明说的算。被害人王某1陈述:前郭县红光农场三分场裕华米业老板刘继鹏收购我家的水稻,稻子款25370元,他一直没给我,到2011年12月末他就跑了,手机关机了。他户口上叫刘继明。刘继鹏出具的借据1张。被害人崔某某陈述:前郭县红光农场三分场裕华米业老板刘继明收购我家的水稻,稻款34157元,一直到现在没有给我,不知道什么时候刘继明把收购的水稻加工成大米都卖了钱也没给我们,2011年12月末他就跑了,手机也都关机了。我卖给刘继明10220公斤稻子,总计34157元,当时刘继明都给我出了收粮票据,日期是2011年10月11日。刘继明还欠我261000元钱是我平时借给他的钱。刘继鹏出具的收粮票据1张。5、被害人安某某陈述:我报案,前郭县红光农场三分场裕华米业老板刘继明收购我家的水稻123740公斤,稻款365000元,给了我30000元,还差335000元没有给我,不知道什么时候刘继明把收购的水稻加工成大米都卖了钱也没给我们,2011年12月末他就跑了,他手机也都关机了。刘继明给我出了收粮票据,一共出了8张,时间分别是2011年10月17、18、19日。这8张收粮票据都是刘继明亲手写的,当时刘继明说好是2011年12月25日之后,我用钱就找他要,他就把全部稻款给我,到了12月24日我找他,联系不上他了,他家人也都不知道去哪了也都找不到了。刘继鹏出具的收粮票据8张,水稻款价值335032.50元。6、被害人李某1陈述:前郭县红光农场三分场裕华米业老板刘继明收购我家的水稻,水稻款99767元一直没给我,不知道什么时候刘继明把收购的水稻加工成大米都卖了,钱也没给我们,2011年12月末他就跑了,手机也都关机了。刘继明是2011年10月17日、20日收的我水稻,给我出了收据,20日那张收据上有刘继明的印章和裕华米业的公章,还有刘继明的签字,17日的那张收据上只有刘继明的签字。当时刘继明说好是2012年4月1日之前给我稻子款,但是他现在人都不知道哪去了。刘继鹏出具的收粮票据2张。7、被害人张某7陈述:2010年12月24日刘继鹏收购我的水稻,当时刘继鹏给我出了一个收粮票据,上面写着欠款金额是39220元,2011年1月份刘继鹏付给我10000元,现在还欠我29220元。当时刘继鹏说好是2011年1月就给卖稻子款,到期后我们经常到裕华米业找他要钱,他都说米都卖出去了钱还没打回来呢,等钱到了就给我们钱,一直推到2011年10月份我们就找不到他了,打他手机也都关机了,他的家人也都不知道去哪了也都找不到了。刘继鹏户口上叫刘继明。刘继鹏出具的欠据1张。当时刘继明找到我,收购我家水稻,我将水稻拉到加工厂后,刘继明化验的出米率和检斤,徐某某我没看见,刘传瑜在屋里做饭了,什么都没干。8、被害人李某某陈述:我报案,前郭县红光农场三分场裕华米业老板刘继明收购我家的水稻72160吨,总计223840元,一直到现在没有给钱,不知道什么时候刘继明把收购的水稻加工成大米都卖了,钱也没给我们,他手机也都关机了。是2011年12月1日收的,当时刘继明给我出了收粮票据,刘继明对我说回家就给我一半的水稻款,结果回家也没给,后期我找过刘继明,在客车站找过让他跑了。检斤是刘继明他爱人看着的,票据也是他爱人写的。卸我水稻时刘继明他父亲看着卸车了,加工厂平时也是刘继明他父亲帮着管理的。裕华米业收粮票据2张。根据刘继明给我写的收粮票据上我重新计算了一下,总价值是219232元,以前报案时计算价值是223840元。第一张据上记载三车水稻,总斤数64860斤,当年刘继明口头约定给我全年最高价1.6元每斤,总价值103776元,第二张据上记载三车水稻,总斤数是72160斤,约定全年最高价1.6元每斤,总价值是115456元。总价值219232元。9、被害人邱某某陈述:我报案,前郭县红光农场三分场裕华米业老板刘继鹏收购我家的水稻一直没给钱,不知道什么时候刘继鹏把收购的水稻加工成大米都卖了,钱也没给我们,2011年12月末他就跑了,手机关机。当时刘继鹏给我出了一个收粮票据,上面写着欠款金额是25000元,说好是三两天就给卖稻子款。刘继鹏户口上叫刘继明。刘继明出具的欠据1张。10、被害人张某1陈述:我报案,前郭县红光农场前郭裕华米业老板刘继明骗走水稻8270公斤,价值25000元。前郭裕华米业收粮票据1张。我将水稻拉到加工厂后,刘继明化验的出米率,徐某某负责检斤,刘传瑜当时看院子。11、被害人黄某某陈述:前郭县红光农场三分场裕华米业老板刘继明收购我家水稻50000斤左右,稻款大约75000元,一直到现在没给钱,不知道什么时候刘继明把收购的水稻加工成大米都卖了,钱也没给我们,2011年12月末他就跑了,手机关机。他当时也没告诉我多少斤,也没出手续。12、被害人张某2陈述:2010年11月4日我卖给刘继鹏超级稻10000斤,当时刘继鹏给我出了一个借据,上面没具体写多少钱,用水稻斤数乘以1斤水稻的出米率再乘以1斤大米价钱就是总的钱数。7.44米是超级稻的出米率,1斤水稻能出0.744斤大米,超级稻在2010年10月30日至2011年10月30日期间的最高价是每斤1.674元,超级稻总价值是10000乘以1.674元就是16740元。我们这些刘继鹏欠水稻款的人经常到裕华米业找他要钱,他都对我们说米都卖出去了钱还没打过来,等钱到了就给我们钱,就这样他一直推到2011年10月份我们就找不到他了,打他手机也都关机了。他户口上叫刘继明,刘继鹏出具的借据1张。当时刘继明找到我,收购我家水稻,我将水稻拉到加工厂后,刘继明化验的出米率和检斤,徐某某和刘传瑜在屋里呆着了,什么都没干。13、被害人张某3陈述:刘继鹏给我出了一个收粮票据,上面写着欠款金额是10000元,时间是2011年1月11日。当时刘继鹏说好是2011年1月11日之后的三两天就给卖稻子款。到2011年10月份我们就找不到他了,打他手机也都关机了,他的家人也都不知道去哪了也都找不到了。刘继鹏户口上叫刘继明,刘继鹏出具的欠据1张。当时刘继明找到我,收购我家水稻,我将水稻拉到加工厂后,刘继明化验的出米率和检斤,徐某某不在场,刘传瑜在屋里呆着了,什么都没干。14、被害人楚某某陈述:刘继鹏给我出了一个收粮票据,上面写着欠款金额是22400元,时间是2011年1月16日。当时刘继鹏说好是2011年1月16日之后的三两天就给卖稻子款。到2011年10月份我们就找不到他了,打他手机也都关机了,他的家人也都不知道去哪了也都找不到了。刘继鹏户口上叫刘继明,刘继鹏出具的借据1张。当时我把水稻的样品送到加工厂刘传瑜先验的出米率,后定下来收购我家水稻,刘继明找车到我家院里拉的水稻,刘传瑜和刘继明检斤,后来刘继明给我写的借据。15、被害人隋某某陈述:我卖给刘继鹏7007品种水稻42700市斤,当时刘继鹏给我出了一个收粮票据,时间是2011年10月10日,总价值大约68000多元。说好10月10日就给卖稻子款,到2011年10月份我们就找不到他了,打他手机也都关机了,他的家人也都不知道去哪了也都找不到了。刘继鹏户口上叫刘继明,刘继鹏出具的收据1张。当时刘继明到我家先验的米后定下来收购我家水稻,我将水稻拉到加工厂后,刘继明化验的几车出米率,徐某某也验了几车出米率,都是刘传瑜检斤。42700市斤乘以当年最高价1.6元,得出的总钱数就是68320元,当时我报案的时候就按整数68000元报案的,实际上我被刘继明诈骗68320元。16、被害人王某2陈述:我报案,前郭县红光农场三分场裕华米业老板刘继鹏收购我家的水稻价值118038.40元,给了10000元钱,剩下的108038.40元稻子款他一直没给我,到2011年12月末他就跑了,他手机也都关机了。两年时间分四次收的,2010年11月20日一次,2011年10月5日两次,2011年1月9日一次。到2011年10月份我们就找不到他了,打他手机也都关机了,他的家人也都不知道去哪了也都找不到了。刘继鹏户口上叫刘继明,刘继明出具的裕华米业收粮票据4张。17、被害人高某某陈述:当时刘继鹏给我出了一个收粮票据,上面写着欠款金额是17300元,时间是2010年12月5日。刘继鹏说好是2011年11月20日就给卖稻子款,我们这些刘继鹏欠水稻款的人经常到裕华米业找他要钱,他都对我们说米都卖出去了钱还没打过来呢,等钱到了就给我们钱,就这样他一直推到2011年10月份我们就找不到他了,打他手机也都关机了,他的家人也都不知道去哪了也都找不到了。刘继鹏户口上叫刘继明,刘继鹏出具的欠据1张。当时刘继明找到我,收购我家水稻,我将水稻拉到加工厂后,刘继明化验的出米率和检斤,徐某某我没看见,刘传瑜在屋里做饭了,什么都没干。刘继明实际上欠我水稻款17300元,我第二次说的是12000市斤,刘继明给我写的是17300元的欠据,一分水稻款都没给我,约定还款日期我就找不到刘继明了。18、被害人鹿某某陈述:前郭县红光农场三分场裕华米业老板刘继鹏收购我家的水稻价值64400元,给了我54400元钱,还差10000元钱稻子款没给我,2011年12月末他就跑了,他手机也都关机了。当时刘继鹏给我出了一个欠据,上面写着欠款金额是64400元,时间是2011年1月6日,并写明还款日期2011年6月1日。刘继鹏给我54400元钱稻子款没出手续,并且早先他给我出的64400元钱的欠据也没改。刘继鹏户口上叫刘继明,刘继鹏出具的欠据1张。19、被害人沙某某陈述:刘继鹏收购我家的水稻一直没给钱,不知道什么时候刘继鹏把收购的水稻加工成大米都卖了,钱也没给我们,2011年12月末他就跑了,他手机也都关机了。当时刘继鹏给我出了一个收粮票据,上面是35174斤水稻,时间是2010年2月10日。收到价值57000元左右,当时刘继鹏说好是2010年4月1日之后的三两天就给卖稻子款,刘继鹏户口上叫刘继明,刘继鹏出具的欠据1张。当时刘继明找到我,收购我家水稻,我将水稻拉到加工厂后,刘继明化验的出米率和检斤,徐某某不在场,刘传瑜在屋里呆着了,什么都没干。刘继明当年收购我家水稻35174斤,是超级稻品种,当时出米率是0.73,每斤是1.6元,按照这个价格计算水稻总价值是56278.40元,我当年报案时是按照每斤1.62元计算的水稻总价值就是57000元,按照56000元算可以,按照57000元算也行,刘继明收完我水稻后付给我20000元,我以前报案的时候我忘记了,最近我看家的账目才发现,刘继明还欠我36000元。20、被害人温某某陈述:我报案,前郭县红光农场三分场裕华米业老板刘继鹏收购我家的水稻价值22318元,他一直没有给我稻子款,到2011年12月末他就跑了,他手机也都关机了。当时刘继鹏给我出了一个借据,上面写着欠款金额是22318元,写明是水稻款,时间是2010年11月3日,并且写明了还款日期2011年4月3日。刘继鹏户口上叫刘继明,刘继鹏出具的借据1张。当时刘继明找到我,收购我家水稻,我将水稻拉到加工厂后,刘继明化验的出米率和检斤,徐某某和刘传瑜在屋里呆着了,什么都没干。21、被害人张某4陈述:我报案,前郭县红光农场三分场裕华米业老板刘继明收购我家水稻44315公斤,总价值是142323元,他已经给了我60000元,还欠我82323元,2011年12月末他就跑了,他手机也都关机了,家也搬走了找不到他了。他给我出了前郭裕华米业收粮票据,上面写明了客户名称、时间、品种、规格、净重、单价、总计及经手人。刘继明出具的前郭裕华米业收粮票据1张。2012年3月份我看大家伙都从刘继明的加工厂往回拉水稻,我从加工厂院里扛回家32编织袋水稻,能有2500斤左右,我抢回去的水稻都发霉了,最后按照每斤1元钱的价格卖掉了,卖了能有2500元钱。刘传瑜和徐某某就相当于是个打工的,啥都说的不算,都是刘继明说的算。22、被害人张某5陈述:我报案,前郭县红光农场三分场裕华米业老板刘继明收购我家水稻8190公斤,总价值是26260元,2011年12月末他就跑了,他手机也都关机了,家也搬走了找不到他了。水稻是分两次卖的,一次是2011年10月6日卖的,一次是10月9日卖的。他给我出了前郭裕华米业收粮票据,上面写明了客户名称、时间、品种、规格、净重、单价、总计及经手人。刘继明出具的前郭裕华米业收粮票据2张。当时刘继明找到我,收购我家水稻,我将水稻拉到加工厂后,刘继明化验的出米率和检斤,徐某某和刘传瑜在屋里呆着了,什么都没干。23、被害人楚某1陈述:我报案,前郭县红光农场三分场裕华米业老板刘继鹏收购我家的水稻24470公斤,当时没定多少钱一斤,说好是最高价,他还差我4万多元的稻子款,具体数记不清了。2011年12月末他就跑了,他手机也都关机了,家也搬走了找不到他了。水稻是2010年10月24日卖的,刘继鹏出了个便签,上面写收到楚某1水稻24470公斤,并且刘继鹏签了字,刘继明和刘继鹏是一个人。刘继鹏出具的收据1张。当时刘继明找到我,收购我家水稻,我将水稻拉到加工厂后,刘继明化验的出米率和检斤,徐某某不在场,刘传瑜当时看院子了,什么都没有干。刘继明收我家水稻24470公斤,没有写具体多少钱,我们当时口头约定每斤1.5元,我计算了一下总价值是73410元,卖后不长时间他给了我33410元,还欠我40000元整,我被刘继明诈骗金额就是40000元。24、被害人魏某某陈述:我报案,前郭县红光农场三分场裕华米业老板刘继鹏收购我家的水稻价值35931元,稻子款他一直没有给我,到2011年12月末他就跑了,他手机也都关机了。当时刘继鹏给我出了据,据上写明了是水稻款,并且写明了还款日期为2012年1月6日,他户口上叫刘继明,刘继鹏出具的欠据1张。25、被害人唐某某陈述:我报案,前郭县红光农场三分场裕华米业老板刘继鹏收购我家的水稻一直没有给钱,不知道什么时候刘继鹏把收购的水稻加工成大米都卖了,钱也没给我们,2011年12月末他就跑了,他手机也都关机了。是2010年11月15日收的水稻,他给我出了张条上面有钱数,总价值是56000元。当时刘继鹏说好是2011年11月15日之后的三两天就给卖稻子款。刘继鹏户口上叫刘继明,刘继鹏出具的借据1张。当时刘继明找到我,收购我家水稻,我将水稻拉到加工厂,刘继明化验的出米率和检斤,徐某某和刘传瑜在屋里呆着了,什么都没干。我也说不清楚刘继明为什么给我写借据,我也没啥文化,他怎么写的我也没在意,实际上的确是刘继明欠我的水稻款56000元,一分水稻款都没给我。26、被害人刘某某(1968年出生)陈述:我报案,前郭县红光农场三分场裕华米业老板刘继鹏收购我家的水稻一直没有给钱,不知道什么时候刘继鹏把收购的水稻加工成大米都卖了,钱也没给我们,2011年12月末他就跑了,他手机也都关机了。我卖给刘继鹏518品种水稻21160市斤,总计3万多元,当时刘继鹏给我出了一个收粮票据,时间是2011年10月9日。7.26是518品种水稻的出米率,1斤水稻能出0.726斤大米。结算方式为2011年中最高价结算。刘继鹏户口上叫刘继明,刘继鹏出具的收据1张。当时刘继明找到我,收购我家水稻,我将水稻拉到加工厂后,刘继明化验的出米率和检斤,徐某某和刘传瑜在屋里呆着了,什么都没有干。27、被害人楚某1陈述:我报案,前郭县红光农场三分场裕华米业老板刘继鹏收购我家的水稻一直没有给钱,不知道什么时候刘继鹏把收购的水稻加工成大米都卖了,钱也没给我们,2011年12月末他就跑了,他手机也都关机了。当时刘继鹏给我出了一个收粮票据,上面写着欠款金额是80000元,时间是2011年1月23日。说好是2011年1月23日之后的三两天就给卖稻子款,刘继鹏户口上叫刘继明,刘继鹏出具的欠据1张。之后给我25000元,还欠我55000元。我当时拉走60袋水稻,共计2000公斤,价值4000元左右。当时刘继明找到我,收购我家水稻,我将水稻拉到加工厂后,刘继明化验的出米率和检斤,徐某某不在场,刘传瑜在屋里呆着了,什么都没干。28、被害人魏某1陈述:我报案,前郭县红光农场三分场裕华米业老板刘继鹏收购我家的水稻一直没有给钱,不知道什么时候刘继鹏把收购的水稻加工成大米都卖了,钱也没给我们,2011年12月末他就跑了,他手机也都关机了。我卖给刘继鹏超级稻,518品种水稻共计13160公斤,刘继鹏给我出了一个借据,时间是2010年10月25日。借据上面没具体写多少钱,用水稻斤数乘以1斤水稻的出米率再乘以1斤大米价钱就是总钱数,这个期间超级稻最高价是每斤1.674元,518品种水稻最高价是每斤1.628元,我卖给刘继鹏水稻大约43000元左右,刘继鹏户口上叫刘继明,刘继鹏出具的欠据1张。当时刘继明找到我,收购我家水稻,我将水稻拉到加工厂后,刘继明化验的出米率和检斤,徐某某不在场,刘传瑜在屋里呆着了,什么都没干。刘继明给我写的欠据上是13160公斤,按照全年最高价结算,当年的最高价是1.64元每斤,我自己计算了一下是43164.80元,这就是我的被骗金额,我报案没有算零头,就按照43000元报的案。29、被害人解某某陈述:前郭县红光农场三分场裕华米业老板刘继明收购我家的水稻10670公斤,总价值31476元,2011年12月末他就跑了,他手机也都关机了,家也搬走了找不到他了。水稻是2011年10月18日卖的,刘继明给我出了前郭裕华米业收粮票据,上面写明了客户名称、时间、品种、规格、净重、单价、总计及经手人,并且盖有刘继明的名章和裕华米业的财务专用章。,我实际上叫解某某,票据上写谢庆春。刘继明出具的前郭裕华米业收粮票据1张。30、被害人张某6陈述:我报案,前郭县红光农场三分场裕华米业老板刘继鹏收购我家的水稻一直没有给钱,不知道什么时候刘继鹏把收购的水稻加工成大米都卖了,钱也没给我们,2011年12月末他就跑了,他手机也都关机了。他给我出张条上面有钱数是27500元,我去找他要钱,他当时给我17500元,现在还欠我10000元,刘继鹏户口上叫刘继明,刘继鹏出具的借据1张。当时刘继明找到我,收购我家水稻,我将水稻拉到加工厂后,刘继明化验的出米率和检斤,刘传瑜当时看院子了,什么都没有干。31、被害人刘某1陈述:前郭县红光农场三分场裕华米业老板刘继明收购我家的水稻20590斤,总价值是65270元,每市斤1.585元,只给了我30000元,剩下的一点也没有给我,并且到2011年12月末他就跑了,他手机也都关机了,家也搬走了找不到他了。刘继明给我出了一张前郭裕华米业收粮票据。当时刘继明找到我,收购我家水稻,我将水稻拉到加工厂后,刘继明化验的出米率和检斤,徐某某不在场,刘传瑜当时看院子了,什么都没有干。32、被害人李某2陈述:前郭县红光农场三分场裕华米业老板刘继鹏收购我家的水稻一直没有给钱,不知道什么时候刘继鹏把收购的水稻加工成大米都卖了,钱也没给我们,2011年12月末他就跑了,他手机也都关机了。2011年11月5日我卖给刘继鹏518品种水稻41080斤,总计63000元,当时刘继鹏给我出了一个收粮票据,说好2012年元旦之前就给我卖稻子款,刘继鹏户口上叫刘继明,刘继明出具的前郭裕华米业收粮票据1张。我将水稻拉到加工厂后,刘继明化验的出米率,徐某某负责检斤,刘传瑜当时看院子。33、被害人辛某某陈述:前郭县红光农场三分场裕华米业老板刘继明收购我家的水稻84440斤,总价值122438元,一分钱没给我,并且到2011年12月末他就跑了,手机关机,家也搬走了找不到他了。是2011年11月1日收的我水稻,出了4张票据,都是前郭裕华米业收粮票据。刘继明上我家收的水稻,我养活车,让我往他的加工厂送,他在我家地里收的,我用我自己的车送到他开的加工厂,刘继明的妻子检验的米,看出多少米,然后定多少钱一斤,我当时对这个价格认可,刘继明过的秤、检斤、工人卸的车,刘继明检车皮,出的票据。刘继明出具的前郭裕华米业收粮票据4张。2017年5月5日被害人辛某某提供2张票据,其中1张票据刘继明写的总计42220公斤,钱122438元。34、被害人刘某2陈述:前郭县红光农场三分场裕华米业老板刘继鹏收购我家的水稻一直没有给钱,不知道什么时候刘继鹏把收购的水稻加工成大米都卖了,钱也没给我们,2011年12月末他就跑了,他手机也都关机了。我卖给刘继鹏518品种水稻6580公斤,当时刘继鹏给我出了一个借据,时间是2010年12月25日,518品种水稻的出米率,1斤水稻能出0.725斤大米,518品种最高价是每斤1.628元,我卖给刘继鹏的水稻价值20300元,给了我11000元,欠我9300元。刘继鹏户口上叫刘继明,刘继鹏出具的收据1张。当时刘继明找到我,收购我家水稻,我将水稻拉到加工厂后,刘继明化验的出米率和检斤,徐某某不在场,刘传瑜当时看院子,什么都没有干。2017年7月7日前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与刘某2电话沟通,刘某2陈述:刘继明共收其水稻价值50000元,现已给付大部分,尚欠9000元钱水稻款。35、被害人王某3陈述:前郭县红光农场三分场裕华米业老板刘继鹏收购我家的水稻一直没有给钱,不知道什么时候刘继鹏把收购的水稻加工成大米都卖了,钱也没给我们,2011年12月末他就跑了,他手机也都关机了。我卖给刘继鹏518品种水稻16000斤,当时刘继鹏给我出了一个借据,时间是2010年11月30日,518品种水稻最高价是每斤1.628元,我卖给刘继鹏水稻价值25700元。刘继鹏户口上叫刘继明,刘继鹏出具的欠据1张。36、被害人李某3陈述:前郭县红光农场三分场裕华米业老板刘继鹏收购我家的水稻,总价值40150元,他已经给了我30000元,还欠我10150元,2011年12月末他就跑了,手机关机了,家也搬走了找不到他了,刘继鹏户口上叫刘继明,刘继鹏出具的收据1张。当时刘继明找到我,收购我家水稻,我将水稻拉到加工厂后,刘继明化验的出米率和检斤,徐某某和刘传瑜在屋里呆着了,什么都没有干。37、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前郭县红光农场三分场裕华米业老板刘继鹏收购我家的水稻一直没有给钱,不知道什么时候刘继鹏把收购的水稻加工成大米都卖了,钱也没给我们,2011年12月末他就跑了,他手机也都关机了。我卖给刘继鹏518品种水稻16650公斤,总价值50616元,当时刘继鹏给我出了一个收粮票据,时间是2011年10月10日,刘继鹏户口上叫刘继明,刘继明出具的前郭裕华米业收粮票据1张。当时刘继明到我家先验的米后收购我家水稻,我将水稻拉到加工厂后,刘继明化验的出米率和检斤,徐某某我没看见,刘传瑜也检斤了,具体检了几车我也记不清了,我当时用小四轮送了能有八九车。38、被害人高某1陈述:前郭县红光农场三分场裕华米业老板刘继鹏收购我家的水稻一直没有给钱,不知道什么时候刘继鹏把收购的水稻加工成大米都卖了,钱也没给我们,2011年12月末他就跑了,他手机也都关机了。我卖给刘继鹏超级稻21206斤,是2011年1月22日收的,当时刘继鹏给我出了一个借据,说过几天就给我钱。7.44米是超级稻的出米率,一斤水稻能出0.744斤大米,超级稻这个期间的最高价是每斤1.67175元,超级稻总价值是21206乘以1.67175元就是35541.50元,当时刘继鹏说好是2011年1月26日之前就给卖稻子款。刘继鹏户口上叫刘继明,刘继鹏出具的欠据1张。村子的老百姓把水稻都拉走了,我家拉了56袋,大约1900公斤,价值4000元左右。当时刘继明找到我,收购我家水稻,我将水稻拉到加工厂后,刘继明化验的出米率和检斤,徐某某不在场,刘传瑜在屋里呆着了,什么都没干。39、被害人王某4陈述:我卖给刘继明水稻总价值42320元,我多次找他要钱,他说卖了米就给钱,他最后只给我10520元,剩下的31800元一直没给我,到2011年12月份我们就找不到他,打他手机也都关机了,他的家人也都不知道去哪了也都找不到了,刘继鹏出具的欠据1张。当时刘继明找到我,收购我家水稻,我将水稻拉到加工厂后,刘传瑜化验的出米率和检斤,刘继明写的欠据,徐某某我没看见。40、被害人赵桂秋陈述:王某4是我丈夫,卖水稻时,刘继明给我出的42320元收据,说过几天给钱,他一直没给,有段时间我要回娘家需要钱,我向刘继明要水稻钱,他说没有,我说我着急用,你先还给我10000元,这样刘继明给我10000元,我没出收条,他也没有给我重新出收据,实际刘继明还欠我水稻钱32320元。以他欠我32320元为准。41、被害人刘某某(1956年出生)陈述:刘继明收购我家两年的水稻总共37040公斤,一共欠我40000元。第一次16670公斤,总价格是16670元,第二次是3360公斤,价格刘继明一直没给我算,一直到现在也没有给我结算完,最后发现人跑了,所以我来公安机关报案。2010年和2011年。两年三次收购我的水稻,前两次没有给我出据,是我从他的账本抄写的一份结算单据。2011年初,刘继鹏给我30000元钱,之后到我家要回去了20000元,说公司需要钱,我便给他了,实际是给了我10000元钱,之后我多次找他要钱,他总推拖。当时刘继明找到我,收购我家水稻,我将水稻拉到加工厂后,刘继明化验的出米率和检斤,徐某某不在场,刘传瑜在屋里呆着了,什么都没干。刘某某手抄刘继明账本记载,刘继明欠刘某某水稻款53401元,因还10000元,尚欠43401元。当庭公诉机关举证:案件侦查员在检察机关给刘某某打电话确认刘继明欠其水稻款为43400元。42、被害人高某2陈述:前郭县红光农场三分场裕华米业老板刘继鹏收购我家的水稻一直没有给钱,不知道什么时候刘继鹏把收购的水稻加工成大米都卖了,钱也没给我们,2011年12月末他就跑了,他手机也都关机了。当时刘继鹏给我出了一个收粮票据,上面写欠金额49190元,时间是2010年12月7日。刘继鹏户口上叫刘继明,刘继鹏出具的欠据1张。当时刘继明找到我,收购我家水稻,我将水稻拉到加工厂后,刘继明化验的出米率和检斤,徐某某我没看见,刘传瑜在屋里看屋了。43、证人徐某某证言:我和刘继明是夫妻关系,在刘继明经营裕华米业时我做饭、家务,刘继明不在加工厂时,有来卖水稻的,我负责看一下称,记一下水稻的斤数,有的时候也帮着验一下出米率,但是这种情况很少,因为我没怎么读书,这个工作有些整不明白。刘继明的父亲刘传瑜在加工厂负责看着加工厂的院,裕华米业法人是刘继明。没有其他股东。刘继明具体和老百姓是怎么约定的我不清楚,都是他谈的,具体欠多少水稻款,我不知道。2011年12月份我和刘继明一起从前郭去的南京,因为刘继明欠别人的水稻款,有些要账的人到加工厂说一些恐吓的话,由于我本身就有心脏病,导致心脏病复发了,刘继明就带着我到南京去躲债了,我俩靠打工维持生活。我和刘继明离开前郭去南京时带走大约两、三万元钱,具体多少我不清楚。(出示刘继明合同诈骗被害人情况一览表)我仔细看了一下,红光农场三分场的有些人我认识,我知道刘继明收他们水稻了,但是具体给多少还欠多少我不知道,也不知道具体欠水稻款的金额是否正确,票都是刘继明开的,他能知道具体钱数,我没有能力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4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刘继明为前郭县红光农场裕华米业法人45、王某5与刘继鹏(刘继明)签订的粮米加工厂承租合同一份,证明王某5将加工厂承包给刘继鹏的事实。46、证人王某5证言:刘继鹏与刘继明是一个人,2009年10月1日,刘继鹏承包了我的裕华米业,我们双方都在合同上签字了,2010年11月22日过户到刘继明名下了,刘继明找我要用裕华米业厂房和设备到银行贷款用于资金周转,我担心怕他还不上,银行再找我要钱,我就和他到前郭县工商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他没贷出来款,因为裕华米业厂房没有土地使用证。2011年11月就找不到他人了,他收购稻子欠不少卖粮户的稻子款,他还不上了就跑了,今年(2012)的承包费他还没给我呢,他收的稻子加工成大米被他卖掉一大部分,大约能有150多吨,现在在加工厂院里剩下的能有20多吨稻子。从刘继明跑了之后不久他父亲刘传瑜和媳妇徐某某也都偷着搬走了,不知道去哪了,打他们手机也都关机了,2012年1月5日我把打更的那个人撵走了我自己回去看厂房的,自从刘继明跑了之后我就经常回厂子去看看。刘继明跑了之后加工厂留下有20多吨稻子、红旗轿车一台、加工厂用的小型装卸车一台、小货车一台。20多吨稻子还在加工厂院里,那三台车被卜玉峰拖走了。刘继明逃跑后加工厂院里留下能有20-30吨水稻,能值70000元到100000元左右,我经管加工厂后,好大米一点都没有了,剩下能有3000多斤碎大米,被我给卖掉了,每斤5毛钱卖的,总共卖了1500元钱左右。院里的水稻都被刘继明欠水稻款的农民抢光了,我只知道三分场的王某4、隋某某、张某5、魏某1、王某某这几个人没去抢水稻。47、证人刘某证言:我与刘继明是兄妹关系,裕华米业是个人经营,法人是刘继明,2009年10月1日在王某5手中承包的。2011年12月份就找不到刘继明了,打他手机是关机状态,他应该和我嫂子徐某某在一起,我也联系不上她,我只知道他欠三分场不少农户的水稻款。48、2017年7月7日前郭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办案说明:(1)、崔某某手中收粮票据因时间久远上面字迹已经全部消失。(2)、黄某某外出打工,没有时间配合调查。(3)、刘某某(1968年出生)经多次沟通,拒绝配合取证。(4)、解某某票据丢失。(5)、刘某2在北京打工且票据丢失,电话沟通其称:刘继明共收购水稻价值50000元,现已给付大部分,尚欠9000元钱水稻款。49、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刘继明1975年2月1日出生。未受过公安机关处罚及刑事处罚,非重点人口,现实表现一般。50、归案情况说明:2016年12月21日13时许,前郭县公安局在南京市鼓楼区黑龙江路三排楼下蹲坑守候将网上在逃人员刘继明抓获,押解回于2016年12月22日被刑拘。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继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继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观点,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刘继明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继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27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继明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赔人民币62963.48元;向王某1退赔人民币25370元;向崔某某退赔人民币34157元;向安某某退赔人民币335032.50元;向李某1退赔人民币99767元;向张某7退赔人民币29220元;向李某某退赔人民币219232元;向邱某某退赔人民币25000元;向张某1退赔人民币25000元;向黄某某退赔人民币75000元;向张某2退赔人民币16740元;向张某3退赔人民币10000元;向楚某某退赔人民币22400元;向隋某某退赔人民币68320元;向王某2退赔人民币108038.40元;向高某某退赔人民币17300元;向鹿某某退赔人民币10000元;向沙某某退赔人民币36000元;向温某某退赔人民币22318元;向张某4退赔人民币79823元;向张某5退赔人民币26260元;向楚某1退赔人民币40000元;向魏某某退赔人民币35931元;向唐某某退赔人民币56000元;向刘某某(1968年生)退赔人民币30000元;向楚某1退赔人民币51000元;向魏某1退赔人民币43164.80元;向解某某退赔人民币31476元;向张某6退赔人民币10000元;向刘某1退赔人民币35270元;向李某2退赔人民币63000元;向辛某某退赔人民币122438元;向刘某2退赔人民币9000元;向王某3退赔人民币25700元;向李某3退赔人民币10150元;向王某某退赔人民币50616元;向高某1退赔人民币31541.50元;向王某4退赔人民币32320元;向刘某某(1956年生)退赔人民币43400元;向高某2退赔人民币491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胡方权审 判 员 王 华代理审判员 赵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关中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