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6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冯敬、钟艳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敬,钟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6执35号申请执行人冯敬,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那坡县。被执行人钟艳,女,1990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那坡县。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敬与被执行人钟艳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那坡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6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经我院执行干警实地调查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钟艳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26执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汉新执行员 李康德执行员 黄卫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党家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