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郑州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郑州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134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51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郑州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纬四路长城饭店四楼。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州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州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州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郑州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安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