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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19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邓磊、曾宪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邓磊,曾宪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9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组织机构代码68689933-9。法定代表人:王师荣,董事长。被执行人邓磊,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曾宪秀,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1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邓磊、曾宪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宪秀名下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