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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名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名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263号移送执行人:繁昌县人民法院,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张名松,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40岁,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执行张名松罚金(寻衅滋事罪)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陈全灿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忠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