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名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名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263号移送执行人:繁昌县人民法院,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张名松,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40岁,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执行张名松罚金(寻衅滋事罪)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陈全灿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忠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