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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郜恩泽与王晓辉、王晓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恩泽,王晓辉,王晓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974号原告:郜恩泽,男,199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委托代理人:华顺利,河南杨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要永辉,河南杨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辉,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王晓妹,女,199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告郜恩泽与被告王晓辉、被告王晓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郜恩泽及委托代理人华顺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辉、被告王晓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2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月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9日,被告王晓辉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王晓辉向原告郜恩泽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利息为月息3.7%。合同签订后,原告郜恩泽向被告王晓辉支付了全部款项,借款日期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晓辉拒不偿还借款,也不支付利息。被告王晓妹作为担保人,也没有履行义务。被告没有书面答辩。本院结合庭审中原告的举证,查明事实为:2015年6月29日,原告郜恩泽与被告王晓辉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王晓辉向原告郜恩泽借款80000元,月利息为3.7%,使用期限3个月;原告郜恩泽、被告王晓辉与被告王晓妹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王晓妹对主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郜恩泽与被告王晓辉、被告王晓妹另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王晓妹用位于登封市××路××东的房产做担保,并约定担保期限为本金和利息还清为止。借款后,被告只支付2个月的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归还。本院认为:被告王晓辉借原告郜恩泽现金80000元,期限三个月,事实清楚,被告王晓辉应予还款,被告王晓妹自愿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诉求按月2%支付利息,没有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晓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郜恩泽现金8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8月29日起付至本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晓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刘舒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萌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