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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终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孙香凤、马友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香凤,马友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3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香凤,女,198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友泉,男,197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上诉人孙香凤因与被上诉人马友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5民初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香凤于2017年7月17日庭前以自愿承担还款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香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香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孙香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欣审判员 史纪红审判员 李成佳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盟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