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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30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谌谋盾与通道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强制冻结财产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谋盾,通道侗族自治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30行初1号原告:谌谋盾,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通道侗族自治县。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住所地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长征中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30MB0W844181。法定代表人:胡仕和,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通福,男,通道侗族自治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谌谋盾不服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强制冻结财产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谌谋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冻结原通道侗族自治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门面租金及没收门面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的违法行为,恢复原通道侗族自治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门面管理原状;3、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保证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原通道侗族自治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门面承租经营户下发暂时冻结原外贸公司门面收取承包费的通知。被告无法定的冻结没收外贸公司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系严重超越职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冻结原通道侗族自治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门面租金及没收门面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的违法行为,恢复原通道侗族自治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门面管理原状,并保证不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通道侗族自治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已于1995年3月14日经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还债,通道侗族自治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并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被告通道侗族自治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于2016年12月20日向原通道侗族自治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门面承租经营户下发暂时冻结原外贸公司门面收取承包费的通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原通道侗族自治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原通道侗族自治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全体职工。原告谌谋盾系原通道侗族自治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一名职工,无权代表通道侗族自治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全体职工提起行政诉讼,故原告谌谋盾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另查明,通道侗族自治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关于解除的通知》,决定解除通道侗族自治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政策法规股于2016年12月20日下发的《关于暂时冻结原外贸公司门面收取承包费的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谌谋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强审 判 员  叶发云人民陪审员  李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瞿 琦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