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1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袁广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广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0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广生,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7年10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9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同年11月7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5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7日被抓获,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广生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广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袁广生伙同钟某(已判)经预谋,由钟某骑三轮车载被告人袁广生至瑞安市塘下镇一带,被告人袁广生寻找作案目标并通过螺丝刀撬开汽车车窗玻璃行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同日2时30分许,被告人袁广生伙同钟财庚至瑞安市塘下镇海安办事处海阳路86号附近,采取上述方式撬开被害人杨某的浙C×××××号轿车的车窗,未窃得财物;至海安办事处高阳路5号附近,撬开被害人余某的浙C×××××号轿车的车窗,未窃得财物。2.同日3时10分许,被告人袁广生伙同钟财庚至瑞安市塘下镇场桥办事处浦新街电信大楼门口,采取上述方式撬开被害人方某2的浙C×××××号轿车的车窗,未窃得财物。同日4时50分许,被告人袁广生伙同钟财庚至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办事处环镇北路198号附近,采用上述方式撬开被害人郑某的浙C×××××号轿车的车窗,窃取车内人民币30余元;至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办事处鲍三村老人屋前的路上,采用上述方式撬开被害人李某的浙C×××××号轿车,未窃得财物。经鉴定,上述五辆轿车车门玻璃受损价值共计人民币930元。案发后,钟某的家属已经向本院缴纳赔偿款960元。2017年5月7日,被告人袁广生在福建省宁德市监狱门口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广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余某、方某2、郑某、李某的陈述,证人钟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受损车辆照片,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详细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广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广生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予以数罪并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广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秀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