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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刑更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段云龙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刑更91号罪犯段云龙,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科刑初字第6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云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考核认定,罪犯段云龙在考核期内被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记二次功。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对其报减四个月,并提供了该犯的记功审批表、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在考核期内被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记二次功。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查证属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云龙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国审判员 杨久英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尚明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