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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5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伍玉品与李文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玉品,李文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5民初380号原告:伍玉品,男,生于1952年6月7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被告:李文南,女,生于1987年3月27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德平,男,出生1961年1月15日,汉族,农民,陕西省岚皋县人。系李文南父亲。原告伍玉品诉被告李文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伍玉品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玉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2元,减半收取计1366元,由原告伍玉品负担。审判员  朱益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