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27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邵淑乾与赵子雷、赵子鹏、石永贤、赵会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淑乾,赵子雷,石永贤,赵子鹏,赵会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7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邵淑乾。被执行人:赵子雷。被执行人:石永贤。被执行人:赵子鹏。被执行人:赵会卿。本院在执行邵淑乾与赵子雷、石永贤、赵子鹏、赵会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子雷、石永贤、赵子鹏、赵会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卫审判员  王 珺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苑少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