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7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邵淑乾与赵子雷、赵子鹏、石永贤、赵会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淑乾,赵子雷,石永贤,赵子鹏,赵会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7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邵淑乾。被执行人:赵子雷。被执行人:石永贤。被执行人:赵子鹏。被执行人:赵会卿。本院在执行邵淑乾与赵子雷、石永贤、赵子鹏、赵会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子雷、石永贤、赵子鹏、赵会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卫审判员 王 珺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苑少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