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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行审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山东省莱州中华武校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山东省莱州中华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83行审206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州市建新东街28号。法定代表人提云连,局长。委托代理人吕从国,莱州市国土资源局沙河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新波,莱州市国土资源局沙河分局副局长。被执行人山东省莱州中华武校。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明治,校长。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山东省莱州中华武校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审查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以本案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为由于立案当日请求撤回执行审查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为由请求撤回执行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丽审 判 员  吕华波人民陪审员  王锡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