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恢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临海市顺晟灯饰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鹏升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海市顺晟灯饰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鹏升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恢1279号申请执行人临海市顺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邵家渡街道邵临东路42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825917502590。法定代表人张礼顺。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鹏升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岩区东城街道东浦社区黄椒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58269153-3。法定代表人张金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海市顺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鹏升工艺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台黄商初字第0430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0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鹏升工艺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鹏升工艺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临海市顺晟灯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0007.5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75元、申请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鹏升工艺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鹏升工艺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12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浙1003破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鹏升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终结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鹏升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裁定宣告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鹏升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的,依法应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鹏升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04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金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