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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8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聚众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聚众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8558号原告杭州聚众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8582727X8,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德苑路96号综合楼四楼409室。法定代表人周春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京,浙江如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世杰,浙江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76080J,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绍东路125号。法定代表人陈萧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文武、彭根堂,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聚众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聚众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聚众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88元,减半收取1844元,由杭州聚众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朱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