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执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西万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竹斋雷竹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万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竹斋雷竹专业合作社,饶玉顺,饶玉宝,饶玉山,饶品峰,夏银英,黄根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323-2号申请人江西万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年县陈营镇六零南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16181024-X。法定代表人:胡秋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万年县竹斋雷竹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万年县汪家乡新华村委会奶娘庙,组织机构代码:57117839-8。法定代表人:曹泮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饶玉顺,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饶玉宝,男,195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饶玉山,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饶品峰,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夏银英,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黄根娇,女,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江西万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9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万年县竹斋雷竹专业合作社、饶玉顺、饶玉宝、饶玉山、饶品峰、夏银英、黄根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年县竹斋雷竹专业合作社、饶玉顺、饶玉宝、饶玉山、饶品峰、夏银英、黄根娇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833716.3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万年县竹斋雷竹专业合作社、饶玉顺、饶玉宝、饶玉山、饶品峰、夏银英、黄根娇收入计人民币833716.3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万年县竹斋雷竹专业合作社、饶玉顺、饶玉宝、饶玉山、饶品峰、夏银英、黄根娇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高科审判员 廖建新审判员 喻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