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吕振国与嫩江县四站林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振国,嫩江县四站林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926号原告:吕振国,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嫩江县四站林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四站林场。法定代表人:张宝华,职务场长。原告吕振国与被告嫩江县四站林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吕振国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振国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振国撤诉。审 判 长 赵 伟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人民陪审员 崔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康则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