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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石炳新与呼伦贝尔市中蒙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炳新,呼伦贝尔市中蒙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006号原告:石炳新,女,1974年4月3日出生,回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陶,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伦贝尔市中蒙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毕力格,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辉,男,该院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华,女,该院工作人员。原告石炳新与被告呼伦贝尔市中蒙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石炳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炳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炳新撤诉。案件受理费4485元,减半收取计2242.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田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