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民终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甘肃陇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梁晓东、金祥福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陇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梁晓东,金祥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民终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陇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68-112号。法定代表人:张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兆元,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苟鹤中,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晓东,男,生于1969年5月26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榆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旺,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祥福,男,生于1984年8月6日,汉族,住新疆乌苏市。上诉人甘肃陇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晓东、金祥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7)甘04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7)甘04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甘肃陇丰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刘雪莲审判员胡琳代理审判员刘红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郭洋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