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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6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克山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齐齐哈尔市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山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695-4号原告:克山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克山县南大街6段路南。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经理。被告齐齐哈尔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联通大道。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职务经理。原告克山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克山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克山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克山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明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瑞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