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素丽与韩小华、俎少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丽,韩小华,俎少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610号原告:张素丽,女,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韩小华,女,1975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俎少莹,女,汉族,现年20岁,住河南省许昌县。原告张素丽与被告韩小华、俎少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素丽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素丽负担。审判员 李广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威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