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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素丽与韩小华、俎少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丽,韩小华,俎少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610号原告:张素丽,女,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韩小华,女,1975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俎少莹,女,汉族,现年20岁,住河南省许昌县。原告张素丽与被告韩小华、俎少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素丽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素丽负担。审判员  李广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威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