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3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全成与刘勇、李鹤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全成,刘勇,李鹤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1313号原告:申全成,男,195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刘勇,女,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李鹤同(系刘勇丈夫),男,195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原告申全成诉被告刘勇、李鹤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申全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全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全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申全成负担。审判员  王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英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