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安亚东与王树海人格权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亚东,王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安亚东,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科右前旗阿力得尔。委托代理人朱红波,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树海,男,1987年6月2日,蒙古族,农民,现住科右前旗阿力得尔。委托代理人包金玉,内蒙古兴安盟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安亚东与被执行人王树海人格权纠纷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2238号判决书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树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安亚东于2017年1月18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小、黄海军给付执行款27624.00元,执行费,314.36案件受理费353.00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树海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查明对被执行人王树海可供执行财产(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树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子厚审判员 包金锁审判员 海 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