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4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靳春和与唐山渤海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春和,唐山渤海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2131号原告:靳春和,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刘全军,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山渤海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城西工业区文明街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新。委托代理人:张宝海,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冬梅,该公司财务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春和与被告唐山渤海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冀0224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唐山渤海锅炉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该案调解结案,并经原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唐山渤海锅炉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赛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