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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来臣与张宇翔、边素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来臣,张宇翔,边素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392号原告:张来臣,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被告:张宇翔,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被告:边素兰,女,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原告张来臣与被告张宇翔、边素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立案。原告张来臣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来臣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来臣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计6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娟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书记员  褚作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