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钟楼区南大街绫韵摄影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盘子,钟楼区南大街绫韵摄影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1538号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X路XX号XX街XX栋XX号。法定代表人:杨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显才,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XX,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楼区南大街绫韵摄影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鼓楼区XX街**号。经营者:韩业兰,女,19XX年XX月XX日,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XX镇XX村**号。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钟楼区南大街绫韵摄影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鑫人民陪审员 李长松人民陪审员 范可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马光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