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4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杜惠;邓利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惠,邓利春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4821号原告杜惠,女,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郑时光,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利春,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受理原告杜慧诉被告邓利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