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4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磊与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于亦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于亦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4832号原告:张磊,男,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现在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于亦章,董事长。被告:于亦洪,男,1969年9月23日生,汉族,现在淄博市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诉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于亦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00元,由原告张磊负担。审 判 员 李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宏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