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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4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磊与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于亦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于亦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4832号原告:张磊,男,1982年9月24日生,汉族,现在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于亦章,董事长。被告:于亦洪,男,1969年9月23日生,汉族,现在淄博市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诉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于亦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00元,由原告张磊负担。审 判 员  李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宏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