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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金秋果蔬专业合作社与赵永涛、王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金秋果蔬专业合作社,赵永涛,王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1841号原告:西安市临潼区金秋果蔬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超,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青,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永涛,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朋波,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临潼区金秋果蔬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赵永涛、王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临潼区金秋果蔬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临潼区金秋果蔬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临潼区金秋果蔬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西安市临潼区金秋果蔬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郝 剑人民陪审员 高 辉人民陪审员 陈志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