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6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6376号申请人: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泽演,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时超,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杨某某,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杨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名下价值256388.49元的财产,且申请人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名下价值256388.49元的财产。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褚 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筱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