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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西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西田,马西超,马自粉,马西增,马旺秋,马心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2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168904505E。法定代表人:时伟,理事长。被执行人:马西田,男,1970年04月0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马西超,男,1958年07月0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马自粉,女,1969年01月2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马西增,男,1952年08月1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马旺秋,男,1967年03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马心昌,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九日作出的(2012)菏牡商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向被执行人马西田、马自粉、马西超、马心昌、马旺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西田、马自粉、马西超、马心昌、马旺秋自收到(2017)鲁1702执477号执行通知书起五日内履行(2012)菏牡商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西田、马自粉、马西超、马心昌、马旺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马西田在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华英嘉园小区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西田所有的位于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长江路北、华英路东华英嘉园9号楼中单元11层东户1101号(房权证号码为: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的房产一处。二、被执行人马西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马西田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过户、变卖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限令被执行人马西田、马自粉、马西超、马心昌、马旺秋五日内履行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九日作出的(2012)菏牡商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时间从2017年07月24日起至2020年07月23日止)。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欧位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