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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91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赫丽华与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丽华,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91民初1087号原告:赫丽华,女,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东,石家庄市裕华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西仰陵村,组织机构代码:67994966-8。法定代表人:苏志瑞,该村委会主任。原告赫丽华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赫丽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赫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第3126B号拆迁补偿协议,给付原告2013年1月27日至2017年5月26日的过渡费15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13日原告赫丽华和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编号为第3126B号。协议约定:根据《西仰陵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制定本拆迁补偿方案,第三条约定原被告双方对评估结果核实后,在2011年1月23日之前签订协议的,拆除并腾清(包括树木),经拆迁办验收合格,过渡费按标准户3000元/月,一次性付清两年,每户奖励50000元,一次性补助冬季取暖费3000元。评估价款42421元,合计补偿金额167421元等内容,又因《方案》第五条约定原籍是西仰陵村民,并有宅基地的户或符合本次拆迁安置条件的户,享受补偿和安置;第十条约定过渡费补偿至交钥匙为止。2011年1月27日原告将被拆房屋拆除腾清交付被告验收,并收到被告给付的两年的过渡费72000元和其他补偿款项。现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一直未给付原告安置房和2013年1月27日起至今的过渡费,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协议》和《方案》的约定,据此,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未作任何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赫丽华籍贯系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村民。2011年1月13日,被告作为拆迁人对原告赫丽华的宅基地进行房屋评估,并制作编号为3126B号房屋评估分户表,该表显示产权人为赫丽华,评估价值42421元。2011年1月13日,原告赫丽华作为拆迁户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签订3126B号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在2011年1月23日之前签订协议的,拆除并腾清(包括树木),经拆迁办验收合格,过渡费按标准户3000元/月,一次性预付两年。每户奖励50000元,一次性补助冬季取暖费3000元,评估价款42421元。合计补偿金额167421元,大写壹拾陆万柒仟肆佰贰拾壹元整。”协议签订后,原告赫丽华进行了拆除腾清,双方于2011年1月27日签订拆迁交房协议。之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向原告赫丽华发放了二年过渡费。2013年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停止向其支付过渡费,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尚未向原告赫丽华交付拆迁安置房屋。上述事实有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交房协议、房屋评估分户表、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所证实。本院认为,过渡费系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的用于搬迁和临时安置住房的费用。从双方签订的拆迁协议来看,双方签订的载有发放过渡费项目的拆迁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从该协议可见,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在签订该协议时确定原告赫丽华满足标准户条件,属于受领过渡费的人员。协议签订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依协议内容已向原告赫丽华发放二年过渡费。依据拆迁交房协议,原告赫丽华拆除腾清房屋,故过渡费应自2011年1月27日起算,因过渡费按月发放,故原告赫丽华主张过渡费应计算至2017年5月26日,因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已支付二年过渡费,故还应向原告赫丽华支付自2013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的过渡费156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赫丽华支付自2013年1月27日至2017年5月26日的拆迁过渡费15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元(原告赫丽华已预交)减半收取后为171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郭建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封若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