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02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严俊萍与张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俊萍,张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7102民初143号原告:严俊萍,女,出生于1978年12月13日,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被告:张福,男,出生于1986年9月11日,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胜利街4号。负责人:武贤德,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生,该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严俊萍诉被告张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俊萍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俊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计293.5元,由原告严俊萍负担。审判员 许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