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5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超平与柳文仙、张招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超平,柳文仙,张招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5342号原告:金超平,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帅,永康市四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文仙,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张招招,女,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超平与被告柳文仙、张招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超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金超平负担。审 判 员 陈飞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丽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