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向涛与洞口县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廖群、湖南浙鑫钢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涛,洞口县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廖群,湖南浙鑫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5民初747号原告:向涛,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沅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少华,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萍,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洞口县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经济开发区经开路。法定代表人:陈凡,该公司经理。被告:廖群,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告:湖南浙鑫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荷花南路东侧(湘潭天易示范区)。法定代表人:蔡煜烽,该公司经理。原告向涛与被告洞口县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虹公司)、廖群、湖南浙鑫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鑫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涛的委托代理人林萍、被告廖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雨虹公司、浙鑫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雨虹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原告民工工资14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被告廖群以被告浙鑫公司名义与被告雨虹公司签订了《钢结构承建合同》,承建了雨虹公司四栋钢结构厂房的工程施工,被告廖群雇请原告承揽其中钢材加工、制作、吊运、安装等劳务工作。2014年4月底,原告组织四十多民工到工地工作,工程于2015年5月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办理了房产证。但雨虹公司未能及时足额将工程款支付给被告廖群和浙鑫公司,导致拖欠原告等人工资也一直未能支付。为此,原告多次向洞口县人民政府反映,后在信访等部门的督促下,2016年3月12日,被告廖群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在2016年7月30日前付清原告等人工资,为了维护稳定,信访部门要求原告领取工资并负责发放。后约定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资。被告廖群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但雨虹公司未按约定付款,被告也没有能力支付。被告雨虹公司、浙鑫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2014年4月,被告廖群以被告浙鑫公司名义与被告雨虹公司签订了《钢结构承建合同》,承建了雨虹公司四栋钢结构厂房的工程施工,被告廖群雇请原告等人从事钢材加工、制作、吊运、安装等劳务工作。2014年4月底,原告和四十多民工到工地工作,工程于2015年5月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办理了房产证。但雨虹公司未能及时足额将工程款支付给被告廖群和浙鑫公司,导致拖欠原告等人工资也一直未能支付。原告多次向洞口县人民政府反映,后在信访等部门的督促下,2016年1月14日,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廖群与雨虹公司达成债务偿还协议,雨虹公司欠廖群315万元,其中含农民工工资140万元,属雨虹公司所欠,由雨虹公司负责偿还,协议约定2016年7月30日前全额清偿。协议签订后,2016年3月12日,被告廖群依据协议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在2016年7月30日前付清原告等人工资,欠条注明为了维护稳定,信访部门要求原告领取工资并负责发放。但约定到期后,雨虹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廖群借浙鑫公司名义承包了雨虹公司工程,雇请了原告等人从事劳务,双方构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廖群应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因雨虹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现雨虹公司、廖群及原告经相关部门协调,确认雨虹公司欠原告民工工资140万元,由雨虹公司负责偿还,原告也同意由雨虹公司直接支付原告民工工资,且三方意思表示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办法》中可以由业主方直接支付民工工资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雨虹公司支付民工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洞口县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向涛民工工资14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700元,由被告洞口县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傅永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