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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孔纪申与黑龙江金盛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钱桂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纪申,黑龙江金盛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钱桂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572号原告:孔纪申,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纪筱,穆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黑龙江金盛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穆棱市。法定代表人:张秀艳,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永建,黑龙江惠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桂英,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所地不祥。原告孔纪申与被告黑龙江金盛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钱桂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孔纪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纪申撤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孔纪申负担。审判员  闫俊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栋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