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恢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振国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855号被执行人李振国,男,1974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李振国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庭依据生效的(2012)辉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1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振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10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李振国因犯盗窃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3年2月18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振国履行罚金1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辉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书对李振国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孙居亮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朗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