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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5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5460潘成扣与朱守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成扣,朱守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5460号原告:潘成扣,男,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朱守留,男,195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潘成扣与被告朱守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成扣撤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威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