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5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5460潘成扣与朱守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成扣,朱守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5460号原告:潘成扣,男,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朱守留,男,195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潘成扣与被告朱守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成扣撤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威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