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牛支行、钱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牛支行,钱云飞,柯逸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73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牛支行。住所地:永嘉县乌牛街道祥池村。负责人:潘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钱云飞,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柯逸贤,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浙0324民初46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牛支行与被执行人钱云飞、柯逸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钱云飞、柯逸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7月1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元、期内利息4080.7元及逾期利息,亦未缴纳本案受理费1691元、执行费2212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73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