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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民申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姬明、汇XX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姬明,汇XX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12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姬明,女,1984年7月5日出生,侗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汇XX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郑桥村武汉当代国际花园总部基地3号楼第C幢。法定代表人:汤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女,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刘姬明因与被申请人汇XX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6125号民��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姬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邢 勇审判员 邬文俊审判员 龚 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