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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建锋与许昌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许昌三毛温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锋,许昌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许昌三毛温泉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民初2535号原告:周建锋,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被告:许昌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七一路**号。法定代表人:闫福荣,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国勇,公司员工。被告:许昌三毛温泉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办事处许继大道恒达立体国际*幢**层南侧东起第三间。法定代表人:XX,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锋,公司员工。原告周建锋与被告许昌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许昌三毛温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建锋,被告许昌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国勇,许昌三毛温泉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建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2.许昌三毛温泉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方承���。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8日,许昌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600万元,双方签订有借条、借款合同,许昌三毛温泉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股份及分红为该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迟迟未偿还。许昌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周建锋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愿意承担还款责任。许昌三毛温泉有限公司承认周建锋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愿意承担担保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8日,周建锋(甲方)与许昌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乙方)、许昌三毛温泉有限公司(乙方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600万元,借款用途经营需要,借款利率1%,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乙方担保人自愿承担借款人同等法律责任,原、二被告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摁印、加盖公司印章。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周建锋600万元,借期二天(自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9日)。许昌三毛温泉有限公司自愿以持有的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的2746700股的股份及2016、2017股东分红予以担保,如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许昌三毛温泉有限公司自愿以上述股权归属出借人,以此抵偿许昌大酒店的全部债务”。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周建锋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向许昌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账户(账号62×××48、收款人名称牛国勇)付款600万元,许昌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周建锋转到我公司账号中国民生银行600万元,真实有效,系许昌大酒店借款,牛国勇”。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周建锋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关于对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身份、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的明确约定,该协议书形式要件完备,意思表示真实,于签订之日已成立生效。本案中原告出借600万元,并履行完毕,原告主张许昌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许昌三毛温泉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股东分红出质,但未在相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八规定,以股权、应收账款出质的,自办理出质登记设立,故本案为债权设立的权利质权不成立。借款合同中约定“乙方担保人自愿承担借款人同等法律责任”,许昌���毛温泉有限公司对担保事实亦无异议,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许昌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对借款本金600万元承担还款责任,许昌三毛温泉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昌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建锋借款本金600万元;二,被告许昌三毛温泉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53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计58800元,由被告许昌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许昌三毛温泉有限���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燕金钊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刘大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耿鹏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