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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培竹与白朝东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竹,白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王培竹,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白朝东,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培竹与被执行人白朝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0000元,执行费8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续将案款73884元交纳本院,本院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的(2003)伊州民终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宋 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素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