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鑫恒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胡江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鑫恒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胡江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602号申请执行人: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法定代表人:马建成。被执行人:成都鑫恒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胡江阳,总经理。被执行人:胡江阳,男,汉族,1969年3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鑫恒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胡江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12370.05元。执行费14524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柯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江阳名下有车牌号为川AY33**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胡江阳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Y33**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2年。三、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海容 更多数据: